從洗錢防制法談律師在洗錢防制中擔任之角色

全聯會南區在職進修課程

本會與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,於107年8月11日下午2時至5時,共同舉辦南區在職進修課程,特邀請法務部調部辦事檢察官蔡佩玲及法務部檢察司科長鍾瑞楷,講授「從洗錢防制法談律師在洗錢防制中擔任之角色」,由本會理事長宋金比律師主持。

蔡佩玲檢察官首先講述在洗錢防制法修正前,我國洗錢防制防線僅有金融機構與銀樓業,然而96年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二輪評鑑時,我國被列為一般追蹤名單,顯示我國金融機構執行客戶審查、交易紀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之落實度不足,且我國司法實務上利用人頭帳戶、人頭公司、運鈔集團等案件層出不窮,亦反映執法機關及邊境查緝之困難。

為擴大洗錢防制防線,此次洗錢防制法修法將非金融事業及人員納入防制洗錢體系,要求非金融事業及人員,包括貴金屬交易商、不動產交易產業、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如會計師與律師、信託及公司服務業等亦應遵守洗錢防制措施,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規定,律師在訴訟以外之特定交易行為中,應依同法第7條進行客戶盡職審查義務、第8條進行交易紀錄保存義務、第10條進行可疑交易申報義務,對於律師執業造成不小衝擊。

對此,鍾瑞楷科長進一步講述「律師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」及「律師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應行注意事項」,考量到資源有限性,及洗錢防制措施之有效性,客戶盡職審查義務之進行,應採取以風險為基礎之方式。而洗錢防制法第6條明定在健全洗錢防制效能部分,應有相關的內稽內控機制,因此新法施行後,事務所如何調整內部作業程序及內部人員教育訓練與分工,即成為重要課題。

因應洗錢防制法新法施行,蔡佩玲檢察官與鍾瑞楷科長精心講解相關法規作
業辦法,提供律師日後執行業務之參考依據,與會道長均感受益良多。(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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